实践中预付款认定为定金还是订金(购房中的定金、订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是什么?)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
实践中预付款认定为定金还是订金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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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预付款认定为定金还是订金?什么情况下适用预付款?
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邱明福律师解答: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定金也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给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就这一点而论,与预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预付款,两者在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性质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在实践中,应加以鉴别。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预付款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作为进口商执行合同的保证,通常称为订金,预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额的比重不大; 另一种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信贷,预付期限较长,金额较大。
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邱明福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如何区别定金与预付款
1、定金的给付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注明“已收定金××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项的用途,如“为了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等。而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如果,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收取预付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合同后,所收的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未能订立正式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实际所收费用。
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即开发商按时交房,购房人按时支付房屋价款;如果,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则适用定金罚则。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违约时不会产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
由于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率先付给另一方的金钱,实践中极易混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购房人给付的究竟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应依开发商和购房人的给付意思和签订的合同来定。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邱明福律师简介
专职律师,全国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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