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上市要求怎么办(继续收购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其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那么,收购期限...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上市要求怎么办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其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那么,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怎么办?
【律师解析】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律师解析】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因不符合相关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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