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货物毁损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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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货物毁损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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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买卖合同的货物交付前,货物毁损的风险应该出卖人承担,不过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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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和解是一种解决矛盾,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方法。也是当事人自主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
2、调解。调解是民事经济纠纷的争议双方有意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机构,或者是第三方的人对矛盾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调解。
3、仲裁。仲裁程序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4、诉讼。诉讼程序是通过人民法院最终裁决来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司法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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