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定义是什么)
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购买商品双方会协议进行试用,这个双方是要进行协商的,然后签订试用买卖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哪些不属于试用买卖呢?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购买商品双方会协议进行试用,这个双方是要进行协商的,然后签订试用买卖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哪些不属于试用买卖呢?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1、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2、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3、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
【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约定标的物经过使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退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以上就是“哪些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哪些不属于试用买卖?”的相关内容,试用买卖,同意购买的,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如果不同意购买的,应将标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说明不买的理由。如果买方在试用期间届满后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没有作出明确表示的,则应推定其同意购买,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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