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能否进行财产继承(夫妻诉讼离婚家人要同去吗)
离婚期间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一般还有继承权的。但仅限于离婚诉讼进行过程,即中夫妻之间的关系尚未解除,仍具有法定的夫妻关系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则当...
在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能否进行财产继承
离婚期间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一般还有继承权的。但仅限于离婚诉讼进行过程,即中夫妻之间的关系尚未解除,仍具有法定的夫妻关系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则当事人就没有继承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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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离婚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能否进行财产继承?
广西华怡律师事务所邹仁丽律师解答:
离婚期间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一般还有继承权的。但仅限于离婚诉讼进行过程,即中夫妻之间的关系尚未解除,仍具有法定的夫妻关系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则当事人就没有继承权了。
离婚诉讼属于人身关系的案件,整个案件都需要夫妻双方参与,如果一方死亡,那诉讼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第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在婚姻关系中,个人的财产如何来区分呢?
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书面约定,则直接继承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在分配财产时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先做出分割,再将属于已死亡配偶的个人财产部分适用继承的规定分割。
第二,如果死亡一方在生前设立有遗嘱,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继承或数人继承,比如立遗嘱在死后其遗产只由儿子继承,那么配偶是无权继承其遗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广西华怡律师事务所邹仁丽律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也就是说,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一方死亡了,那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不可能,人民法院应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如果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的,在分配财产时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先做出分割,再将属于死亡配偶的个人财产部分适用继承的规定分割。
凡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或一审判决已不生效,进人第二审程序,如一方死亡,因双方婚姻关系还未正式解除,另一方仍有权继承遗产。
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终结,但系因一方的死亡而非离婚或法院判决而终结的。
诉讼离婚,由于需要经过法院,需要通过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去解除婚姻关系。这
里面,就需要确认一下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送达到双方当事人的时候,任何一方均有15天的上诉期限,过了上诉期要是双方没有上诉, 一审判决方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方能解除。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假如双方没有上诉,在判决送达双方的第16天开始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假如任何一方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就不会生效,需要经过二审程序的审理,在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做出送达双方方能生效。这里面有个有争议的事情,就是我国是二 审终 身制的国家,二审判决是自宣告之日起生效,还是自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邹仁丽律师简介
本人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侵权等法律事务。“求实、勤奋、诚信、敬业,一切均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是本律师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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