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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亲长期不在家,男孩长期受到继母的虐待,男孩应当怎么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修改要点整理)

如果遭到父母或者家庭成员的虐待,孩子一般由于小或者害怕等多重原因,不敢告知他人,作为家庭的其他成员或者邻居等需要伸出帮助之手,劝解或者报警解决。网友咨询:因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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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亲长期不在家,男孩长期受到继母的虐待,男孩应当怎么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修改要点整理)


因父亲长期不在家,男孩长期受到继母的虐待,男孩应当怎么办

如果遭到父母或者家庭成员的虐待,孩子一般由于小或者害怕等多重原因,不敢告知他人,作为家庭的其他成员或者邻居等需要伸出帮助之手,劝解或者报警解决。

网友咨询:

因父亲长期不在家,男孩长期受到继母的虐待,男孩应当怎么办?

上海市华荣律所事务所杨芳律师解答:

男孩面对继母的虐待应当报警,如果无法接触电话的,可以向老师说明具体情形,请求老师来报警。

一、如果遭到父母或者家庭成员的虐待,孩子一般由于小或者害怕等多重原因,不敢告知他人,作为家庭的其他成员或者邻居等需要伸出帮助之手,劝解或者报警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未成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同样地,如果在社会或者学校遭到虐待,要及时告知父母,报警解决问题或者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承担责任。

二、寻求帮助:因为现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处罚虐待儿童的相关当事人,虐待事件频发,寻求社会帮助和法律帮助是必经之路。现实生活中,主要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

1、在微博或者论坛上发布事情真相,最好核实事情的真实性以后在做,避免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恶意炒作。可以把信息报给当地媒体和当地执法部门。

2、联系当地的政府部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媒体,直接打电话是一种比较不错的方式。

3、如果当地有比较好的慈善机构的话,尽量和慈善机构联合,需求他们的帮助。

4、请求各种靠谱组织调查虐待儿童的真相,并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和心理承受能力,这一点非常重要。

继母虐待儿童的,构成虐待罪。 继母虐待儿童的,儿童的生父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作出刑事处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上海市华荣律所事务所杨芳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杨芳律师简介

上海市华荣律所事务所主任,团队律师上百人,擅长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动迁纠纷、公司事务、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纠纷等,办案思路清晰,办案经验丰富、策略方法娴熟、当事人好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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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修改要点整理

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针对婚姻过错方,仅在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针对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想要求损害赔偿,依《婚姻法》是不能够实现的。而《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新增加了一款,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无过错方在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均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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