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双方赠与的礼物,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恋爱期间赠予的物品恋爱关系解除后是否需要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赠礼物是常有的事情,但是,恋爱关系毕竟不是稳定的关系,双方很有可能随时分手,那么,恋爱期间双方赠与的礼物,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
恋爱期间双方赠与的礼物,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赠礼物是常有的事情,但是,恋爱关系毕竟不是稳定的关系,双方很有可能随时分手,那么,恋爱期间双方赠与的礼物,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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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类似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如其接受了赠礼,但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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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以上就是“恋爱期间双方赠与的礼物,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讲恋爱期间双方赠与的礼物一般是不需要返还的,但如果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的话,因为双方并没有结婚,那么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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