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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外国...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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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以上就是“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上述内容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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