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的钱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应怎样要回自己的钱(非法集资的钱还能追回来吗)
关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想必大家在生活当中都有见到过。可能有一部分投资者在上当受骗以后,对于自己来说真的是负债连连,血本无归了。因此,大家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后,最...
存的钱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应怎样要回自己的钱
关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想必大家在生活当中都有见到过。可能有一部分投资者在上当受骗以后,对于自己来说真的是负债连连,血本无归了。因此,大家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后,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自己被骗取的金额的能否返还?
网友询问:
存的钱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应怎样要回自己的钱?
广西重熙律师事务所梅娒律师解答:非法集资的钱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要回来,因为各个案件情况不一样,追赃的情况也不一样。一旦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进行立案侦查,警方就会冻结相关资产和账户,并全力追缴赃款,在法院审判结束后将这些钱按比例发还给投资者。
清理债权债务后,没收剩余违法财产,当场上缴中央国库;在取缔非法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一、行政阶段
当某个行为被确定为非法集资了,一般会被查封,集资人的资产会被冻结。这是警察会通告受害人先去登记,集资人和参与人如果可以就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便可自行清退。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地政府部门会协商组织清退,这时需要申报。带上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据原件,存款时的银行凭证、收取利息的银行交易明细进行登记。
如果未在指定时间进行登记,会视为你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力。那钱就不一定能拿到了。
二、立案阶段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进入司法刑事程序,届时受害人维权就会变窄,无法提起诉讼。能做的就是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积极和司法机关保持联系、关注案件进展。
最后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因为非法集资案一般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盘根错节,想要理清也需要花费1-2年的时间。
非法集资退款仅退本金,利息是不退的。若到最后非法集资的资产不能够清退集资款,那相关损失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以非法集资活动中受到的损失,参与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关部门也不会代为赔偿。
若是遇到非法集资,维权及时,法院判决时集资人把钱都挥霍干净,是无法拿到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来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广西重熙律师事务所梅娒律师解析: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有: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梅娒律师简介
梅娒律师,广西重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法国里尔二大法学硕士,2013年成为执业律师,擅长金融证券,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企业、私人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私人财产管理及传承(含婚姻继承),涉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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