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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回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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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回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回避规则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回避规则的法律知识,是属于实施机关,具体详细内容解释如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回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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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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