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士行使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能否由专业第三人行使或辅助行使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少公司以此为由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绝对地限于股东本人。【用户提问咨询】股东能否委托专...
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士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能否由专业第三人行使或辅助行使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少公司以此为由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绝对地限于股东本人。
【用户提问咨询】
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士行使知情权?
【律师解析】
《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行使或辅助行使知情权,法律也从未禁止股东在必要情况下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
股东行使知情权所涉的公司文件材料,如会计账簿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没有专业人员的辅助,普通人通常难以独立完成。允许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既能够有效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亦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应系公司法设置知情权条款以保障股东权利的应有之义。
为防止案外人通过查阅公司资料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受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辅助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不当行使知情权造成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法定的、固有的、基础的权力,股东行使知情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