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实质要件(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导读: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的自愿、平等和合法。双方需积极、主动参与,不得受强迫。男方需满22岁,女方需满20岁,遵守一夫一妻制,禁止不正当行为。直系及三代内旁系血...
婚姻的实质要件
导读: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的自愿、平等和合法。双方需积极、主动参与,不得受强迫。男方需满22岁,女方需满20岁,遵守一夫一妻制,禁止不正当行为。直系及三代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双方需身心健康,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最后,需在婚姻登记部门正式注册登记。因此,我们应理性看待婚姻,慎重决策。一、婚姻的实质要件
结为连理并非轻率之事,须满足诸多应具备之基本要求。
首当其冲者,双方必须全程积极、主动参与结婚过程,不得有任何人受到强迫或压力而选择步入婚姻殿堂。
其次,男方需要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亦需年满二十周岁方可具备合法结婚资格。
此外,婚姻关系中必须遵守严格的一夫一妻原则,禁止任何不正当、不道德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直系血亲以及与己方具有三代内血缘关系的旁系亲属均不得相互结合缔婚。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双方需保证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且无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缺陷,否则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对于自己意愿的认知和理解程度。
最后,为了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当事人需要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正式的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婚姻这件人生大事,慎重决策。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其实我们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婚姻的实质要件如下:
(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其实我们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其实我们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实我们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姻的实质要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事实婚姻实质要件具体是哪些
事实婚姻实质要件具体有男女双方的同居,同时在实际的生活中双方以夫妻的名义进行,不过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多加了解具体的情况,进而保障自己的利益不会受损,因为此类事情处理一旦自己不能有效的促进就会失去自己的法律意义。一,事实婚姻实质要件具体是哪些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其实我们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民法典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民法典》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事实婚姻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处理不当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维系存在不少的困难,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实质上要求,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按照具体的情节进行分析但是在有关事情的处理上还是需要自己按照有关法律来操作,减少自己的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