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年再婚(新刑诉法公诉的工作挑战有哪些)
导读:中老年再婚可能面临诸多挑战。除了遵守双方自愿、无配偶、无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必要条件,还需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流程繁琐,需共同...
中老年再婚
导读:中老年再婚可能面临诸多挑战。除了遵守双方自愿、无配偶、无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必要条件,还需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流程繁琐,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接受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重新登记结婚。这些挑战要求中老年人再婚时更加谨慎和细致。一、中老年再婚,婚姻生活又会面临哪些挑战
首先,对于中老年人群若想再次组建家庭,需遵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第一,结婚的意愿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自愿地表达出来;
第二,两人都应确保在婚姻状况这方面是清白无瑕的(既未曾结过婚,也未曾离异或者丧偶);
第三,双方之间不能存在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其次,为了顺利完成再婚手续,我们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第一,居民身份证;
第二,户口簿;
第三,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如离婚证书、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第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直接血缘亲属关系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书面声明。
最后,再婚的整个流程大致其实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当事人提出再婚登记的请求时,男女双方应该共同前往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
第二,婚姻登记机关会对这些证件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
第三,如果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那么就其实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将为他们颁发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其实我们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其实我们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实我们应当补办登记。
二、中老年再婚需要具备一些哪些条件
一、中老年再婚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再婚需要准备的证件如下: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5、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再婚流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其实我们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
2、婚姻登记机关审核证件材料;
3、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结婚,并发放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其实我们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其实我们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实我们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中老年再婚,婚姻生活又会面临哪些挑战”,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新刑诉法公诉的工作挑战有哪些)
1、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2、庭前会议的确立增加了工作内容。3、特别程序的设立拓展了工作领域。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犯罪表现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不同的特征,为了适应犯罪行为的变化,法律也会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以约束和规范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就是其中一种。新刑诉法公诉工作的挑战有哪些?请看下文。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范围很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有近一半以上的条款内容涉及公诉部门,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刻的,主要集中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做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一是扩大证据范围,如电子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二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电子证据地位的确立和将行政执法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范围,为公诉人使用该两类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公诉人因缺乏相应的电子专业知识和对行政执法证据的不熟悉,对该两类证据的审查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何判断、鉴别电子证据的真伪,如何做好“刑诉法与行政法”两法之间的证据衔接与应用,如何强化和固定新型证据的证明力与合法性,都是下一步公诉工作的重点方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对公诉部门影响深远。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证据链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亦会受到影响。同时,公诉部门还承担着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义务,需要在审判前即对侦查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做出“裁判”,这当中还涉及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从公诉的角度来说这些影响无疑对公诉人的思维模式、工作方式及庭审观念等,都构成了一种挑战。
(二)律师权利的扩大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等方面较现行刑诉法有了突破性的规定,这对公诉工作意味着全新的挑战。
一是增加了证实犯罪难度。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将公诉部门掌握的证据材料由“半公开”状态变为“全公开”状态,律师有充足时间研究案中的漏洞和弱点,从而增强指控难度。
二是增加了固定证据难度。律师在了解案件证据弱点的基础上,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和暗示,则其翻供可能性极大,言辞证据易被推翻,使公诉部门固定证据增加难度。
三是增强了控辩对抗的程度。律师对公诉人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已经十分清楚,而律师是否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却难以掌控,律师在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很容易造成出庭公诉工作的被动局面,对案件的有罪判决产生风险。
(三)证人出庭的制度增加了庭审风险
检察机关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面临着很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证人出庭后庭审变数增大,律师其实可以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公诉人证明犯罪的难度提高。二是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制裁可能会导致证人有抵触情绪,拒绝作证。
三是对关键证人证言的审查力度需要加强,某些案件还需对证人证言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无形中增加公诉工作量。
四是在不同诉讼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应如何划分?应建立什么样的保护方式?证人的经济补助,检察机关如何落实?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四)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
新刑诉法要求简易程序全部派员出庭,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问题。但是,它给基层公诉部门带来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每个案件都要出庭,公诉部门如何分配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目前在基层院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全年案件的80%左右,今后每件案件要求出庭必然极大地增加了公诉部门的工作量,使公诉人出庭的次数呈数倍增长。经估算,综合庭前准备加上出席法庭等因素,一件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席法庭比不出席法庭至少多用4个小时左右,即半个工作日。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公诉人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五)庭前会议的确立增加了工作内容
庭前会议的设立,其实可以明确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明确庭审的重点与焦点,提前排除非法证据等,从而提高庭审质效,这是庭前会议的意义所在。但在基层院,大多数的案件都是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相对简单,犯罪嫌疑人单一、认罪态度较好,甚至没有辩护人,这类案件若要开庭前会议,则无形中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反而降低诉讼效率。因此我们主张,针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其实可以举行庭前会议,公诉人着重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展示、庭审程序的选择等问题进行庭审意见交换,以防止准备不足,影响庭审效果。
(六)特别程序的设立拓展了工作领域
新刑诉法修订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以刑诉法条文形式予以规范,为检察工作拓展了新领域,也赋予了公诉部门全新的职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需新增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办理,实行新刑诉法要求的“诉、监、帮、教”一体化模式。对刑事和解程序,检察机关需在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做到规范、有序,严格控制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保障被害人权利,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检察机关需加大投入力度,做好审查工作,对符合没收条件的违法所得和符合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七)诉讼监督的难度有所加大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诉讼监督范围扩大,表现在对阻碍刑事诉讼权利的监督、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几个方面。
二是追诉工作遇到瓶颈,2012年,公安机关对漏罪漏犯的追诉工作已大大加强,留给公诉部门的空间已越来越小。
三是审判监督难度加大,抗诉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法院改判越来越难。高检院下文,原则上判决生效三个月后不再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因此,今后势必要求形成以“二审抗诉为龙头”的审判监督模式,而这正好一直以来是公诉部门抗诉工作的薄弱点。
分别从证据制度、律师权利、证人出庭制度等几个角度来解析。事实上,任何一项制度规定的修改必然引起执行上的调整。新的制度需要新的执行方式,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关键还是在于这样的调整值不值得。针对这些挑战,相关部门需要作出积极应对,以提高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