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纠纷怎么判决(安置房买卖纠纷判决书)
导读:若婚前购买房产系由其中一方独自负担费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种状况下的房产应被归类为夫妻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有的共有财产。因此,在此等离婚...
婚前房产纠纷怎么判决
导读:若婚前购买房产系由其中一方独自负担费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种状况下的房产应被归类为夫妻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有的共有财产。因此,在此等离婚案件中,对于此类房产的处置将只取决于拥有该房产的权利人的意愿和决定。一、婚前房产纠纷怎么判决
关于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的婚前购置房地产问题,主要可区分为如下几个不同的情况:(一)若婚前购买房产系由其中一方独自负担费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种状况下的房产应被归类为夫妻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有的共有财产。
因此,在此等离婚案件中,对于此类房产的处置将只取决于拥有该房产的权利人的意愿和决定。
(二)如果在婚前购置房产的时候,双方都参与了出资,尽管他们尚未缔结婚姻关系,但由于他们共同承担了购房的经济压力,所以在法律层面上,他们有权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在分割方式上并未达成明确的协议或共识,那么就需要按照当时的实际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
(三)如果在婚前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其中一方负责支付首付款项,而另一方则负责偿还贷款,那么在法律上,我们有明文规定,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所支付的款项应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其实我们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分割。
(四)最后,如果在婚前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其中一方已经完成了购房行为,但在房产证上却添加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这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予,从而使该房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安置房纠纷怎么解决
安置房纠纷解决如下: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房产纠纷怎么判决”,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安置房买卖纠纷判决书
写清原告,被告的基本资料,事情发生的详细过程,并要求的赔偿,审理过程,经审理表明的判决结果,案件受理费。署名。房屋买卖纠纷是我们常见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和安置房买卖纠纷,如果遇到安置房纠纷怎么办?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一个常见的安置房纠纷的判决书让您更好的认识房屋买卖纠纷判决。
安置房买卖纠纷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浦民一民初字14211号
原告张××,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镇××二村××号××室。
原告朱××,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义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 琳,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1××号××1室。
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朱××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婉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23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原告张××、朱××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依法追加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0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义坤、陶琳、被告李××、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朱××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23日就被告拆迁安置所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香苑××幢××6号××室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于2005年7月8日付清全部房款,并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由于该房屋在签约时尚未办理产证,后开发商通知办理产证,被告在知道后且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仍迟迟不予办理。另根据原告查询,该房屋产权属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且该房屋目前的实测面积为82.76平方米,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故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第三人协助被告办理;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房屋减少面积的房价款人民币13,908.16;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办理的产权初始登记即为办理被告名下的小产证。
根据李××辩称,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是通过案外人买卖系争房屋的,虽然被告出具了42.5万元的收据,但实际仅收到了32万元,10万元没有收到。若原告支付被告10万元,被告愿意办理房屋的产权初始登记。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当庭亦未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2弄××号401室房屋,合同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85.56平方米,房屋总价为425,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于2005年7月1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原告验收交接。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房屋交付时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应比照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的预售商品房交付时的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处理;第四条约定,被告在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并在符合上海市有关法规政策,其实可以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手续时,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附件三约定,2005年1月23日原告应支付房款380,000元,房屋转移占有后原告支付房款45,000元。2005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8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条。2005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5,000,被告出具收款凭证,确认原告已根据合同付清全部房款。系争房屋已于2005年7月交付原告,并由原告一直使用至今。系争房屋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建筑面积为82.76平方米。
审理中,原告及被告表示按照合同,上述房屋每平方米的单价为4,967.20元。第三人明确表示现在其实可以办理被告名下的产证。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条、收款凭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有关房屋价款、房款的支付、房屋产权的变更等作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守。现系争房屋已具备大产证,第三人亦明确表示其实可以办理被告名下的小产证,被告应按约办理好小产证,并在取得小产证后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被告名下的小产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要求返还面积差价款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房屋交付时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应比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预售商品房交付时的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处理,现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登记手册上的面积不一致,应以房地产部门的登记为准;庭审中双方明确按照合同每平方米的单价为4,967.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面积差价款13,908.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房屋的产权登记小产证,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朱××房款13,908.1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制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其实我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 理 审 判 员 周 婉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莹瑶
您如果遇到了关于安置房方面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其实可以诉讼,上面的判决书您其实可以参考下,希望其实可以帮助您,以上内容由律图的小编为您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