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己签的婚内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夫妻离婚协议自己写有效吗)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
夫妻自己签的婚内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其实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自己签的婚内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一、夫妻自己签的婚内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1、夫妻双方自己写的协议满足法定生效条件就能有没有效;
2、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协议内容没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离婚协议的书写内容要包括协议重点,以及详细内容的叙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申明离婚是否出于自愿;子女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债权以及债务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婚后归属或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没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内夫妻之间借款具体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借款有没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
(三)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
(四)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其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所有没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没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没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不是必须公证才具有没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夫妻双方依法订立的财产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生效,具有没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其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所有没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没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没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其实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夫妻自己签的婚内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其实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夫妻离婚协议自己写有效吗
大部分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其实离婚协议书都是自己写的,而判断该协议是否有效,就要看有没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在规定范围内自己写的离婚协议书就是认定为有效的,当然往往还是要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才会有效。在涉及到一些法律文书的书写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其实现在很多人都是会委托律师来代为书写。尤其是在与离婚相关的问题上,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委托律师的人就多了起来。但是也有人是自己处理离婚的事项,自己来写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自己写有效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协议自己写有效吗
离婚协议一般要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的字样,最好协议双方在签字后加按手印,并写上签订协议的时间。但是,即使这样约定,夫妻私下写的离婚协议书就能够生效吗?答案是否定的。
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除了财产分割,更重要的内容是感情是否破裂,双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子女归属抚养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利益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和协议书。
因此,离婚协议书的生效要件比较严格,即使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做了上述约定,离婚协议书也并未因此而生效,而是其实我们应当自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才自始生效。
如果双方仅仅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亦签字捺印,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即使起诉到法院离婚,该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也只能作为法官判决离婚的参考,并非绝对的依离婚协议书内容判决。
二、离婚协议书如何签订
一财产分割要易操作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一般来说,钱款支付稍为便捷,离婚协议签署后执行起来较为痛快。在房产的变更上,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特别是还有按揭贷款的房屋,变更起来手续更为烦琐。假如在变更前不能将房贷还清,银行一般不允许变更借款合同,使得产权过户手续也没办法办理。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若非得筹钱还贷后办理过户的,为防止对方事后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妨约定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违约责任,以促使对方为免除承担责任而积极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此外,签署约定时,还应要求将相关的权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对于房屋的权利文件有:
1、购房合同及附件;
2、契税凭证;
3、教育附加费四税通用凭证;
4、按揭贷款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
6、交款发票。
二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抚养费的数额;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约定。对于一方的工资收入,即便对方的收入稳定,并且离婚前也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为多少。但我们知道,工资收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大,若一方在离婚后的收入总与离婚前保持不变还好说,倘若发生变更,特别是工资增加较多的情况下,该按何种数额支付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特别是两地分居较远,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约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发生。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当然,实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其实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也会逐渐增多,因而抚养费的支付也应逐渐增多为宜。而应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在具体到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时,总是难以细化“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抚养费的支付能够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抚养费约定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随着物价的上涨等因素影响,可能2000元的抚养费仍不足以维持实际需要。但具体要增加多少则难以计算,为此我们的建议每隔二年增加10%为宜。
三子女探望权约定要细化
由于探望权主体应为未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实践中,可能该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当事者离婚以前承担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责任。基于人伦亲情的考量,若不允许他们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说不通。为此,为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我们的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探望的方式时,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应有一定时间的相聚与交往,即同住。最为常见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周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处或学校接孩子回家,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学校。
当然,探望权的设定虽为亲权的一种,但还是应考虑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响孩子正常的成长与生活为原则,同时应尊重小孩的意愿。
四概括性约定要规范
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两类概括性约定经常使用,一类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类是: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针对第一类约定,当事者的意思应该是权利人署名为谁,谁即享有该项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此约定不是婚内财产约定或婚前财产约定,而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并对个人财产的范围划清界限。笼统地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体的财产范围,很容易导致对方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财产。而这一要求,很有可能会被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第二类,“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的约定,同样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当然,若仍有共同债务,这种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约定无效。若有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债权,此约定的本义可能就是归其一方享有,而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明确了这样的意思,就是在书面约定时没有注意。在离婚手续办理后,另一方发现对方名下有债权的,仍其实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债权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约定时,描述一定要完备,意思要明了。双方口头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一点小麻烦,能够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烦。
五“假离婚”要不得
在现实生活中,为符合单位的福利政策、为躲避计划生育责任、为逃避债务、为摆脱第三者的纠缠等,各类“假离婚”的现象依然存在。“假离婚”的办理,常是将财产或是主要财产归于一方名下。有的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有的为使别人看起来更为真实,则通过法院协议离婚。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办理,“假离婚”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欺骗了他人,对于逃避债务、计划生育等根本无法实现,而当事者自己常常会陷于各种矛盾中。比如,有的当事者分得财产后,就假戏真做,要求彻底与对方划清界限,让未分得财产一方懊悔不已;而还有的,则以各种方式骗得另一方同意离婚,承诺过一段时间再复婚,而一旦离婚成功则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权利遭受重大损失。
笔者遇到不少“假离婚”者的咨询,有的好像实现了当初“假离婚”的目的,比如单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离开了没财产一方,但没有一例复婚了。并且,离婚手续的办理主要是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两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会,甚至不能相见。其中的道德负疚与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够承受。
到底离婚协议自己写有效吗?其实考虑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并不是看由谁来写的,实践中影响离婚协议书效力的主要是是否在法律规定下书写,即要求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之后书写,同时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就会认定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