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另一半名字)
导读:进行婚前购房贷款时,可利用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协助还贷。需准备公积金借款合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和复印件,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委...
婚前买房
导读:进行婚前购房贷款时,可利用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协助还贷。需准备公积金借款合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和复印件,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委托提取协议,即可实现共同还贷。一、婚前买房,婚后其实可以用另一半公积金还款吗
在进行婚前购房时选择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产,其实是完全其实可以利用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协助偿还贷款的。
具体来说,我们其实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实现这一目标:
首先,您需要携带完整的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其次,准备好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相应的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公积金联名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最后,前往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作人员签署一份委托提取协议。
如此一来,便可顺利地使用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偿还贷款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其实我们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其实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款,离婚时怎么分
若一方在婚前出了首付,或者由父母出了首付进行购房,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进行还贷,该房产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可在离婚时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主张进行分割。如果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双方协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买房,婚后其实可以用另一半公积金还款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另一半名字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需要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产权登记了另一方名字,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处理。婚前房产婚后到底要不要加配偶的名字?
一旦离婚,加名房产其实我们应当如何分割?面对上述问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离婚案件,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案情:婚前3套房婚后加妻子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走60%丈夫王、妻子乔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王婚前全款买下杭州3套房,结婚时,王将乔的名字加在三套房的房本上。
但夫妻二人难敌生活的琐碎,婚后种种琐事,加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使二人矛盾重重。
2020年,妻子乔向法院起诉离婚。
乔称,丈夫多年啃老不去工作,家里的日常开销都是她在维持,整个家都是她在打理。
关于房产,她认为这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对她多分,据此她要求取得60%的份额。
但王认为,他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家庭开支一直是他在承担,反倒是妻子常换工作。
对于房产,王认为买房时他还不认识乔,后因政策问题,房子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双方姓名,因此他认为三套房产属于他的婚前房产,不同意分割。
那么对于本案,法院是怎样处理的?
法院:房产婚后加名,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首先,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这三套房产登记了双方姓名,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如何确定分割的具体份额呢?通过比较男女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以及合同签订、购房款支付情况等事实,根据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法院一审酌定丈夫王可分得75%的份额,妻子乔可分得25%的份额。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乔无法接受,她认为,虽然房产是王全款出资购买的,但是婚后房产加名即是对她的赠与,在双方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乔据此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三套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但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割,此外并无证据证明王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的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属合理范畴,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以案普法:房产加名离婚时如何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全款购房的,房产证有配偶名字和没有配偶名字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有名则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不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需要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产权登记了另一方名字,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此外有的当事人认为婚前和婚后加名差别较大,其实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婚前婚后加名并无明显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产证加名时,各方最好能够签署协议,对产权份额进行明确,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