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成立的公司虽然女方不占股份(虽然房子不属于你)
导读:婚后创立的公司,即使女方未持有股份,根据法律规定,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其实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公司股权分配不单纯适用夫妻财产法典规定。公司注册是创...
婚后成立的公司虽然女方不占股份
导读:婚后创立的公司,即使女方未持有股份,根据法律规定,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其实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公司股权分配不单纯适用夫妻财产法典规定。公司注册是创业的首要环节,包括名称审核、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和刻制公章等步骤。注册公司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等。一、婚后成立的公司虽然女方不占股份,算婚后共同财产吗?
在法律上,注册公司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此,夫妻双方享有互相商定婚姻关系中所获得的财产及个人婚前财产,明确归属权究竟属各自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的权利,且上述诸多约定必须采取按时签署的书面形式做到纪要确凿有证。
然而,若就夫妻彼此间关于公司股权的分配做出约定,则不能简单地将之纳入夫妻财产有关的法典规定之中;相反,所有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都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之内。
所谓的“公司注册”,其实就是启动创业之路的首要环节,即注册一家公司。
整个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请人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随后依照要求提交各类所需材料,待审批通过后便可领取营业执照并进行公章刻制;
至于注册公司的类别,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涵盖三大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后成立的公司离婚时怎么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资成立一般有限公司并经营,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一方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利益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其实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其实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其实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其实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其实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其实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后成立的公司虽然女方不占股份,算婚后共同财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虽然房子不属于你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说,房屋所有权人在为你设立居住权后,你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其设立期限其实可以是10年、20年,也其实可以是终生。妻子死后留下遗嘱,婚前房产归弟弟,但是丈夫再婚前仍有权居住,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落下帷幕,也让我们见识到这项《民法典》新增权利的威力……》》案情回顾2006年,许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1月,身患重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辞世后,将她和丈夫居住的房屋经查属许女士的婚前财产赠与给弟弟,但李先生再婚前仍有权居住其中。
2016年,许女士病逝。
之后,妻弟许先生与丈夫李先生因许女士遗产问题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时至2021年初,李先生发现所住房屋被妻弟许先生挂在网上出售,他担心房子被卖后不能继续居住,遂到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之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目前李先生在律师陪同下,已办理完毕居住权登记手续。
由此带来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即便妻弟许先生将该房屋卖掉,李先生再婚前仍有权居住其中。
综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该怎么设立?适用哪些情形?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居住权怎么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说,房屋所有权人在为你设立居住权后,你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其设立期限其实可以是10年、20年,也其实可以是终生。
那么居住权该怎么设立呢?
一订立居住权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你们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要记住,设立居住权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遗嘱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这个法条是什么意思呢?类似案例中许女士的做法,遗嘱人生前其实可以在遗嘱中明确为特定对象设立一个居住权。
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同时继承人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在房屋上为被继承人指定的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设立居住权适用哪些情形?
一离婚时为让对方及时给付折价补偿款,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双方其实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对方所有,但是对方需要向你支付一定数额的房价补偿款。
在你将房屋完全过户给对方的同时,要求对方为你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二结婚时可要求对方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这属于婚前房产加名问题的变通选择,结婚前,女方不一定非得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上加自己的名字,其实可以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这样既保住女方的居住利益,也可避免在房产证上加名闹矛盾。
三老人立遗嘱为心仪之人设立居住权老人想将房子留给子女,又担心常年照顾自己的后老伴、保姆在自己死后被子女赶走。
此时,老人其实可以在立遗嘱时,明确为心仪之人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
老人百年之后,子女就需要按照老人的意思配合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保障老人心仪之人的居住权利。
四实现“以房养老”老人其实可以将自有房屋抵押或卖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在房子上给老人设立居住权,老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按月领取一笔售房款,并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
三、设立“居住权”,对房屋买卖有哪些影响?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主要为了保障老年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满足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必须通过登记设立,其实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由于这种权利本身的性质,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流通价值将大打折扣,因为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届满前其实可以一直居住在房屋内。
在当前背景下,我们买房时除了看房子有没有被抵押、租赁,还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意向购买的房屋有没有设立居住权登记,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况。
居住权问题涉及较为前沿的法律专业知识,若需要起草居住权合同或处理相关事项我们的建议委托律师,有不懂之处其实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