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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的车登记子女名下子女离婚算共同财产吗(父母出资但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导读:父母出资购买并以子女名义登记的汽车,在子女离婚时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婚后车辆以配偶父母名义购买,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判断。若车辆完全由一方...

导读:父母出资购买并以子女名义登记的汽车,在子女离婚时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婚后车辆以配偶父母名义购买,...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父母出资买的车登记子女名下子女离婚算共同财产吗(父母出资但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父母出资买的车登记子女名下子女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导读:父母出资购买并以子女名义登记的汽车,在子女离婚时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婚后车辆以配偶父母名义购买,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判断。若车辆完全由一方个人财产购买,则属其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若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则视为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一、父母出资买的车登记子女名下子女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若在结婚之后,车辆是以配偶父母的名义购买的,那么就需要根据相关资金投入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如果该车辆完全由某一方的个人财产所购得,那么无疑其实可以被视为其个人财产,而在此情况下,男方或女方都无权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分割。

反之,倘若该车辆是凭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获得的,那么毫无疑问该车辆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便具有合理的权益去要求对此车辆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其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父母出资买了房子离婚后如何分配房子

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离婚后对该房产的分配方式如下:

一、如果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具体怎么分割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如果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则房产按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离婚时仍归这一方自己所有。

二、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则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

三、如果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离婚时该房产也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婚后产权登记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则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自己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还贷的,则离婚时也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出资买的车登记子女名下子女离婚算共同财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父母出资买的车登记子女名下子女离婚算共同财产吗(父母出资但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父母出资但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律上的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父母出资但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父母的还是子女的?

【案情】

小红和小明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小明和双方5岁的儿子小小明名下,房屋产权证中载明小明份额占10%,小小明份额占90%。

小小明成年后,小红与小明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小明所有,由小明补偿该房屋市场价的一半给小红。

小小明主张该房屋已经登记其名下,其实我们应当视为小红和小明对自己的赠与,小红和小明对该房屋的约定系无权处分,双方因此而产生争议。

【分歧】

本案中,小红和小明是否有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红和小明无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如果小红和小明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小小明的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小小明,离婚时应作为小小明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红和小明有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

理由是:该案涉房产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小红和小明并没有表达出将房屋赠与给小小明的意思表示,故离婚是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律师解析】

李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律上的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而本案中,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小小明还是未成年人,应由这个小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即小红或小明代理接受赠与,就会造成赠与人与接受赠与人皆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从而产生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话一般不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故小小明主张的赠与也不成立。

第二,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

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这个分为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本案中主要产生的是对内效力,因此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小红和小明在离婚时均提出,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其实可以推出两人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其未成年儿子小小明,故该房屋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该案涉房产系小红和小明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双方对其儿子小小明的赠与,小红和小明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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