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民法的溯及力是否溯及以往)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
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一、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
法院作出的婚姻无效的判决具有没有溯及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有没有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没有夫妻的权利。
不需承担夫妻义务:
1、当事人没有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没有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不发生姻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
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其实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其实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民法的溯及力是否溯及以往
原则上民法不溯及既往,但具体看法律规定,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对新法的溯及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对溯及力做出了具体解释。即其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例外规定。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民法的溯及力是否溯及以往?
原则上民法不溯及既往,但具体看法律规定,如《民法典》中对新法的溯及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对溯及力做出了具体解释。
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法院审理时,会依当事人行为时的法律加以认定。
诉讼时效有没有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溯及力的规定是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法典》是为公民制定的法律,是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会针对于不同的情况,在处理的时候会有不同的做法,每个案件都会结合着许多的因素来作出判定,所以,溯及力是用在适当的情况之中,情况的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