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离婚孩子可以跟母姓吗(离婚后孩子跟谁姓)
导读:在孕期离婚案件中,婴儿姓氏应根据抚养方决定,母养则随母姓,父养则随父姓。双方自愿离婚需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申请,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

孕期离婚孩子可以跟母姓吗
导读:在孕期离婚案件中,婴儿姓氏应根据抚养方决定,母养则随母姓,父养则随父姓。双方自愿离婚需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申请,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意愿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事项。一、孕期离婚孩子其实可以跟母姓吗
在孕期离婚案件中,待婴儿出生后,其姓氏应根据何方抚养而定。
若由母方照顾,则婴儿应随母姓;反之,若由父方负责照看,则应随父姓。
对于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申请。
该离婚协议需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其实我们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其实我们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二、孕期离婚孩子归哪方
孕期离婚的一般孩子出生后由女方来抚养,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男方抚养孩子的,或者女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则孩子出生后由男方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实我们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孕期离婚孩子其实可以跟母姓吗”,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离婚后孩子跟谁姓
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监护人的意见,更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生活的角度进行考量在处理涉未成年子女,相关民事权利的案件时须结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及其认知能力,尊重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决定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结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裁判。生活中,孩子一般都是子随父姓。
但是,在离异家庭中,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
那么,孩子跟谁姓,究竟应该听谁的呢?
朱某与张某于2003年,生育一子朱小某2006年双方离婚,朱小某由母亲张某抚养。
不久后张某为朱小某改名,随母姓“刘”更名为“朱小某”,此后朱小某升学、社交、高考所用姓名均为“朱小某”。
朱某离婚后以“朱小某”的名义为朱小某购买了保险为方便保险业务办理他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将,朱小某的姓氏恢复为“王”姓,庭审中,张某抗辩朱小某正值高考冲刺阶段,拒绝变更孩子姓氏,朱小某亦当庭表示,反对再次变更姓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小某3岁左右改名,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使用“刘”字姓氏已长达14年。
除此之外,“朱小某”用这个名字报名参加高考,如变更姓氏,可能给他今后的学习、生活及日常人际交往带来诸多不便,且朱小某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不愿意更改现在的姓氏,故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朱小某虽未成年但其对与自身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人身权益已形成一定认知,并且表态明确。因此,在裁判时应尊重本人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其实我们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监护人的意见,更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生活的角度进行考量在处理涉未成年子女,相关民事权利的案件时须结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及其认知能力,尊重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决定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结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