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什么是子女抚养费)
导读: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生产、劳务、出租和经营的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且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会计处理时,其初始计量包括购进价格、税费及使资产可用前的运...
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导读: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生产、劳务、出租和经营的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且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会计处理时,其初始计量包括购进价格、税费及使资产可用前的运输、安装和服务费用等。这些知识对理解和运用固定资产管理实务至关重要。一、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所谓固定资产,是指被企业用于生产货物、提供劳务、出租运营以及实施经营管理目的,且使用期限长达12个月以上,其价值达到了特定标淮的非货币性资产类型。
在会计处理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涉及到购进价格、相关税费,此外还涵盖了在使得该资产可供实际使用之前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及服务费用等多种因素。
这些方面构成了固定资产管理的关键知识领域,对于深入理解并有效运用固定资产管理实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子女抚养费能减免么
子女抚养费能减免。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其实我们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什么是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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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未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子女抚养费吗?承担方式又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一一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其实可以自立。
二、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其实我们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况
1、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理由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其实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其实我们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其实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 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其实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其实我们应当恢复给付。
3、抚养费支付形式的变通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其实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其实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很多时候,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就处于矛盾激烈期,并选择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以离婚为条件等拒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补偿。
究竟什么是子女抚养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而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通常是由离婚夫妻协商确定的,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则就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当然,抚养费数额日后也是其实可以变更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