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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有探视权吗(男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导读: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子女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是有探视权的。但特定情况下,如男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患严重疾病、侵犯子女权益、子女拒绝探望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导读: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子女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是有探视权的。但特定情况下,如男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患严重疾病、侵犯子女权...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有探视权吗(男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有探视权吗

导读: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子女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是有探视权的。但特定情况下,如男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患严重疾病、侵犯子女权益、子女拒绝探望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探望权可能会被中止。

一、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有探视权吗

若夫妻双方离异后,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那么男方便拥有了探视子女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探望权”。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男方的探望权可能会被中止,直到相关情形得到缓解或者消除为止。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探望权人本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些疾病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再次是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探望权人和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严重恶化,且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探望时;

最后,当出现其他任何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时,也可视为中止男方探望权的合理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孩子判给爸爸妈妈要给抚养费吗

父母离婚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其实我们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父母双方其实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其实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其实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其实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其实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其实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其实我们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有探视权吗”,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有探视权吗(男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男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男方拒不执行,剥夺女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女方其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法院不能强制孩子见女方,但其实可以对男方实施强制措施,比如,司法拘留等。如果法院执行人员渎职不作为,其实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

孩子对于任何家庭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往往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那是双方要尽力争取的一项权益。但是,法院总是要把孩子判给理论上更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一般来说,尽管没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对孩子是有探视权的。如果遇到男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男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二、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三、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如果男方不让自己对孩子进行探视的话,自己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若情况属实,法院会强制执行。通常来说,探视权是父母双方都拥有的权利。男方不让自己探视孩子,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必要的时候,自己其实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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