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否能登记(婚姻无效和婚姻登记是否一样)
导读: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
无效婚姻是否能登记
导读: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无效婚姻是否能登记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一、无效婚姻是否能登记
我国的无效婚姻不能登记。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前协议婚后是不是有效
符合以下条件的婚前协议在婚后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该协议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协议无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其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未婚生子送人是否能
未婚生子,私下送养孩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私下商量好,给钱就领养孩子的行为是违法的。
国家对领养孩子有着严格规定,领养人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办理正式收养等手续才能领养孩子,一些私下将孩子送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此外,市民要想收养孩子,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评估,对住所、收入、婚姻状态、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品德品行等进行打分。通过评估之后,才有资格领养孩子,也能更好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其实我们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其实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其实我们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无效婚姻是否能登记的问题。平常我们其实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婚姻无效和婚姻登记是否一样
婚姻无效和婚姻登记是不一样的,因为前者是属于存在法定的情形,导致婚姻无效,但是后者的话是属于缔结结婚的一种情况。存在重婚或者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之下,都是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一、婚姻无效和婚姻登记是否一样?
婚姻无效和婚姻登记是不一样的,因为前者是属于存在法定的情形,导致婚姻无效,但是后者的话是属于缔结结婚的一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其实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其实可以上诉。
二、无效婚姻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第一、夫妻任何一方及其近亲属都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请求权人的范围越宽,表明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越多;越窄,表明干预越少。从对私权的保护来说,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范围不应太宽。除重婚案件其实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当事人和近亲属。
第二、婚姻无效不可调解
宣告无效婚姻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意志参与不进来,只要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如重婚等就要被判决无效,这是不可商量的,不让双方调解,法院说了算。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即生效,是不可上诉的,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权力,这在外国也是一样的。但是无效婚姻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是其实可以调解的,这是私人 权利。
第三、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其实可以申请撤销
对于胁迫,“恐吓和威胁”,解释为“威胁和强迫”比较准确。对于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请求撤销的时间为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这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是一年。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第四、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
法院根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或者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由于存在既可由法院又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双轨制”,这样的规定其实可以有效避免留下后遗症。
目前如果要确认婚姻无效的话,必然是需要到人民法院来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一定的宣告的,同时如果是结婚的双方之间的话,双方当事人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来办理就其实可以了,所以无效婚姻和缔结婚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