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事实婚姻)
导读: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
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导读: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一、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已到达法定结婚年龄;
3、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4、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其实我们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其实我们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实我们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其实我们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实我们应当补办登记。
二、婚前婚后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婚后财产的界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就是婚前财产,具体来说包括下列财产: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就认定为婚后财产。婚后财产虽然是婚后获得的,但它不等于共同财产。比如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就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其实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法律如何规定事实婚姻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均无配偶,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补办结婚证。一、法律如何规定事实婚姻?
1、现行《婚姻法》中,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刑法》的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中,有条件地认为事实婚姻的存在。事实婚姻是指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可构成重婚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其实我们应当区别对待:
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根据这条规定,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其实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其实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但在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
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均为非法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