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一、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没有法律效力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仅涉及出轨事实,出轨方表示悔过且保证以后不再出轨,则该协议有没有效;若协议包括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在离婚时一方承认该协议效力的,则不受此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没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没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其实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
第二,夫妻其实我们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其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所有没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没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
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没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什么是分居协议分居协议的意义有没有什么
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分居协议的意义如下:
1、缓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离婚;
2、以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规避途径;
3、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没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其实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
“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其实我们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其实我们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其实我们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其实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
典型案例: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
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
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
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
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