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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样的(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样的(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一、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其实我们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麻风病;

2、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亲结婚的;

3、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4、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有什么样的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不予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采取未超出诊疗规范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或患方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样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其实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样的(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从《民法典》中的规定其实可以知道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种,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其实我们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医学上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其实我们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规定的其实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结婚程序不合法这一条,因此因结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的。

二、哪些人其实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其实我们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综上可知,要是当事人的结婚程序不合法的话,那么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的,因为这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属于两种情况,其中法律规定只要在受胁迫结婚的情况下,那么才属于可撤销婚姻。当然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律规定的主体就包括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厉害关系人就有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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