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样的区别(无效婚姻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样的区别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样的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样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其实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效力是什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婚姻无效与离婚之间有没有区别
婚姻无效与离婚之间有区别。区别为以下几点:
1、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其实可以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2、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其实我们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
3、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婚姻无效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样的区别的问题。平常我们其实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无效婚姻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原因 1、有重婚行为。2、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其实我们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4、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现在中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人们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当然也包括自由的离婚,丝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时代。所以现在的再婚率也逐步的提高,离婚之后再结婚,对于这样的现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无效婚姻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一、无效婚姻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2、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其实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其实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其实我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哪些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五点区别: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无效婚姻则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其实我们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人范围不同。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其实我们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其实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其实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其实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婚姻法是专门用来规范婚姻方面的问题的,包括结婚需要注意什么,结婚办理需要什么材料,结婚流程,还有离婚的房产分割,离婚办理的条件,流程等等都是婚姻法涉及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