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法典有具体规定吗(民法典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
导读:民法典对离婚做出了明确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若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需达成协议。若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先行调解,出现如重婚、家庭...
离婚民法典有具体规定吗
导读:民法典对离婚做出了明确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若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需达成协议。若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先行调解,出现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一方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也应准予。一、离婚民法典有具体规定吗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明确限定,离婚问题的常规适用法律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共识欲离婚,则依法予以批准。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当婚姻登记机关经查验认定双方确实为自愿离婚且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均已妥善处理后,才会发放离婚证书以示确认。
其次,若有任何一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其实可以先寻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经过调解发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就应该准许离婚。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调解无效,进而需要准许离婚:
第一种情况是存在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
第二种情况是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三种情况是存在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行为;
第四种情况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间;
最后一种情况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话,也应该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民法典新规
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其实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其实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其实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其实我们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民法典有具体规定吗”,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民法典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也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就是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而制订的。《民法典》通过一个小节,从第26条到39条对监护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那么,《民法典》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7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四、哪些情况下其实可以取消监护权?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综上所述,《民法典》在监护权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则祖父母、兄姐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其实可以成为监护人。如果是其他人想成为监护人,必须征得所在地居委会的同意才行。另外,监护人有严重损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法院其实可以撤销其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