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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情况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

导读:在离婚诉讼中,若双方均拒绝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父母依法需履行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职责。若父母未按规定履行,子女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对拒绝或妨碍履行抚养义务...

导读:在离婚诉讼中,若双方均拒绝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父母依法需履行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职责。若父母未按规定履行,子女有权...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情况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

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情况怎么办

导读:在离婚诉讼中,若双方均拒绝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父母依法需履行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职责。若父母未按规定履行,子女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对拒绝或妨碍履行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一、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情况怎么办

倘若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双方均表示不愿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应依法承担起抚养、教育及保护等职责。

若父母未能按照法定标准履行抚养义务,则未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对于那些拒绝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中所规定的关于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其实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离婚时双方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其实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来进行分割:

一、如果夫妻双方之前对于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则优先按照约定处理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对于婚前财产不用进行分割,仍归一方所有。

二、如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无法自行协商的,则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财产怎么分割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情况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情况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

一般情况下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

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对这个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这个时候的考虑因素主要就是有以下的几个:孩子的年龄;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的受教育程度等作为考虑因素。

需要根据孩子的情况来进行考虑,总的来说,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

一是孩子的年龄;

二是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

三是双方的受教育程度;

四是孩子的意愿指年龄稍大且能进行意思表示的孩子;

五是孩子的生活习惯;

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等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实我们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其实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孩子的抚养权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因为这个关系到了以后孩子的成长还有身心的健康,这个时候法院在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判决的时候就会考虑比较多的因素,这个时候就需要慎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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