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索赔技巧有哪些(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是怎样的)
导读:在离婚财产分割及赔偿案件中,法律实践运用以下原则:1)平均分配,保障双方平等权益;2)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女性权益,体现人文关怀;3)维护无过失方权益,允许其...
离婚财产分割索赔技巧有哪些
导读:在离婚财产分割及赔偿案件中,法律实践运用以下原则:1)平均分配,保障双方平等权益;2)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女性权益,体现人文关怀;3)维护无过失方权益,允许其提出损失补偿;4)公正客观清算双方经济利益关系;5)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约定优先于法定。当事人可协商决定财产分配方式。一、离婚财产分割索赔技巧有哪些
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准则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1)首先需要遵循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男女双方其实我们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2)贯彻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女性权益的原则,这是一项重要的人文关怀。
(3)维护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过失的一方有资格提出损失补偿的要求。
(4)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在离婚过程中,需要全面清算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
(5)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就是财产归属约定优先于法定规定的原则。
如果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能达成协议,他们也其实可以自行协商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有: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财产分割意见是写在离婚协议中的,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一起组成了离婚协议书;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其实我们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其实我们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财产分割索赔技巧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是已经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除此之外的话,如果在财产分割过程当中的话,可能对方存在着恶意转移的现象,那么此时来提供一定的申请担保的话,也非常有必要。一、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是已经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具体包括如下,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其实我们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其实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其实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其实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其实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其实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什么是离婚财产保全
所谓的财产保全是指为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采取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其实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其实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其实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当代社会对于律师来说,他们处理过的诉讼类型的案件的话也是比较多的,所以也掌握了一定的规律和技巧,在财产分割如果要想获得更多的财产的话,他们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完整的证据,然后成交给法院来进行一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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