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协议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婚姻法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导读:现役军人在办理协议离婚时,需遵守特定规定:配偶提出离婚,原则上需军人本人同意。但军人若有重大过错,如重婚、非法同居或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则不受此限。这些规...
军人协议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
导读:现役军人在办理协议离婚时,需遵守特定规定:配偶提出离婚,原则上需军人本人同意。但军人若有重大过错,如重婚、非法同居或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则不受此限。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军人家庭的和谐稳定,同时保障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离婚过程合法、公正、有序。一、军人协议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
关于现役军人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需要遵守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时,原则上需经得军人本人的同意;
然而,如若军人确实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类过错主要涉及到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违法行为),则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其实我们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军人协议离婚的材料有什么
1、开具双方身份证明。
2、开具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
3、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
4、开具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6、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7、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其实我们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军人协议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婚姻法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其实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 “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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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普通人离婚,还是军人离婚,此时都必须要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办理离婚手续,然后才能解除夫妻关系。那么婚姻法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姻法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1、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主要在离婚时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无需征得军人同意的离婚案件
婚姻法33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其实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 “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其实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配偶提出离婚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3、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
即以下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1 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该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即按婚姻法第32条规定办理。
2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3 破坏军婚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即强奸罪处罚。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如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是进行了保护的,不过仅仅针对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此时,如果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的话,必须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上就是婚姻法军人离婚特殊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银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