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离婚后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导读:追索抚养费无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十六条,申请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些权益基于身份权益,对生存至关重要,忽视时...
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导读:追索抚养费无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十六条,申请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些权益基于身份权益,对生存至关重要,忽视时效将损害权利人的稳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和人文关怀。保护人权是核心,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须支付抚养费。一、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关于追索抚养费事项并无法定时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十六条之法律条款,关于申请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乃至扶养费事宜,是不受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约束的。
尽管这些付款请求权通常都与财产交付直接关联,但是,其本质上主要还是基于身份权益的主张,并且对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具有至关重要性,尤其是那些来自于弱势群体的此类请求权更为如此。
如果义务人因为时效问题而拒绝承担支付义务,那么将会导致权利人日常生活失去稳定的经济支持,这无疑与我国社会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人文关怀精神背道而驰。
因此,在处理赡养费、抚养费以及扶养费的请求权事宜过程中,不宜将诉讼时效作为衡量标准,这事实上正充分表明了我们对于保护人权原则的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法令规定,若有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发生,无论是未成年子女还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追讨抚养费是否有期限
追讨抚养费没有期限。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并且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追讨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
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如果是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其实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子女抚养费。胜诉后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其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对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其实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办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离婚后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离婚后追讨抚养费如另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将不支付抚养费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请求,另一方也未自觉履行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离婚后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离婚后追讨抚养费如另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将不支付抚养费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请求,另一方也未自觉履行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其实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其实我们应当增加的。
子女其实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其实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其实我们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其实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离婚之后如果没有抚养权但是应该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没有按时将费用交给对方的,并且也不主动告知具体交付时间的话,当事人其实可以任何时间去起诉强制要求其支付的,但是如果对方已经表示要给的,就需要在期限内起诉追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