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民法典》规定,以下行为将导致继承人失去继承权:蓄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剥夺继承权的其...
民法典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导读:《民法典》规定,以下行为将导致继承人失去继承权:蓄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剥夺继承权的其他行为。这些行为均构成违法,将剥夺违法者的继承资格。一、民法典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若继承人存在着以下行为,将自动失去其应得的继承权:
(一)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二)为了争夺财产而伤害甚至杀害其他法定继承人;
(三)完全舍弃被继承人,或是以残忍手段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恶劣至极;
以及(四)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了此类违法行为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民法典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是什么
丧葬费和抚恤金都是发生在死亡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一家人其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首先,丧葬费是死者家属因安葬死者支出的费用,其实我们应当分配给实际支付人。
其次,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在具体分割上,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按照均等分配原则处理抚恤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遗产继承权丧失情形有几种
我们对近亲属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继承权也是有可能丧失的,一般丧失继承权都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等四种情况下,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一、遗产继承权丧失情形有几种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虽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为,但不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则尚不能构成杀害行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杀害与其居于同一顺序之其他继承人或先于其继承顺序之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
所谓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虐待以情节严重为丧失继承权之要件,而情节是否严重,应以客观情况决定,即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得基于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因虐待行为从客观情况来看为情节严重,而被继承人不以之为严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继承;而如果客观上本不严重,而被继承人却以之为严重,剥夺其继承权,则特留分制度即无意义。故如以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则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无异于形同虚设,也非保护继承人之道。
四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
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妨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行为,严重侵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
二、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其实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其实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其实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其实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公民的继承权除了其实可以自动放弃之外,其实还有可能被依法剥夺,自然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后,那么才会剥夺公民的继承权。而之后公民就不会在对这个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之后,其实也会有一定的后果,而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之间其实也还有一定的区别,这点需要正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