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权规定是哪些(民法典的夫妻姓名权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
夫妻姓名权规定是哪些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夫妻姓名权规定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一、夫妻姓名权规定是哪些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其实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公民的姓名权任何时候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不因结婚而丧失这项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或冒用对方的姓名。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致离婚判决生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其实我们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其实我们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其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夫妻姓名权规定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其实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的夫妻姓名权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的夫妻姓名权规定是怎样的,关于姓名权的几个问题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一、民法典的夫妻姓名权规定是怎样的
1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结婚后,双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独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2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并非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权利。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关于姓名权的几个问题
1、姓名权的定义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
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
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
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
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其实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其实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名。
但是,自然人其实我们应当依法行使姓名权。
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
未成年人其实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但是行使此权以有意思自治能力为前提。
如果具有意思自治能力,则其实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其监护人不能妨碍其行使权利。
在不具有意思自治能力以前,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
2、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
当事人在变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变更姓名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益。
按照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8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规定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是不受婚姻关系影响的,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这是属于公民的权利,不其实可以干涉,希望大家其实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