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可以反诉吗(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可以吗)
导读: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不能对原告提起反诉。离婚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主要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其中离婚是核心。因此,被告不能通过反诉回应原告...
离婚纠纷可以反诉吗
导读: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不能对原告提起反诉。离婚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主要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其中离婚是核心。因此,被告不能通过反诉回应原告的离婚请求。例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能反诉解决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一、离婚纠纷其实可以反诉吗
在涉及离婚事宜的纠纷案件中,被告人并无法向上方当事人即原告提起反诉。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乃是一类具有其独特性质与使命的民事诉讼形式,其涵盖了离婚诉求、子女抚育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领域的争议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众多的诉求之中,离婚事项才是诉讼审判过程中的核心所在,而子女抚育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则被视为附属部分。
因此,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并无权利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来对原告所提出的离婚请求进行回应。
举例来说,若原告主动提出离婚,那么作为被告的一方便无法借助提起反诉的途径来解决子女抚育或者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其实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其实可以缺席判决,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
二、离婚纠纷其实可以仲裁吗
律师解答离婚纠纷不其实可以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接触或者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有特殊的身份法律关系,而且案件的争议点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自然是不适合通过仲裁的。
《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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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可以吗
一般都是不其实可以。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这个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一、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其实可以吗?
一般都是不其实可以。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这个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
二、法律依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其实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其实我们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其实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其实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三、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其实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四、设置反诉的必要性及发展趋势
目前离婚案件中没有设置反诉制度,是否就是说没有“反诉”的必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提供了内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其实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应其实可以就离婚提出反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平等原则。否则,如果对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进行限制,不仅有悖夫妻平等原则,对被告所享有的离婚自由也是一种桎梏。
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操作性,我国今后立法和实践将逐步确认反诉制度,这是大势所趋。
在离婚之后,因为这个财产分割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或者有新的请求的话都构不成那个反诉,但是呢,反诉现在在我们现在的司法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反诉的制度以后可能会成为一个建法的依据,毕竟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将来会越来越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