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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房子居住权与所有权谁优先)

导读:居住权与继承权不同。居住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居住需求,但无所有权。而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祖辈或父辈离世后继承财产的权利。当房屋有居住权时,居住权...

导读:居住权与继承权不同。居住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居住需求,但无所有权。而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祖辈或父辈离世后...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房子居住权与所有权谁优先)

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导读:居住权与继承权不同。居住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居住需求,但无所有权。而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祖辈或父辈离世后继承财产的权利。当房屋有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可继续居住;继承人则拥有所有权。两者无优劣之分,各有其用。

一、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居住权并不等同于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的使用权及使用的收益权,其目的在于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

然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在其祖辈或父辈离世后所获得的权利——他们其实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

当某人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某处房屋时,就会相应地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居住权仅限于对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益。

这两种权利并无优劣之分,若房屋存在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此居住;

同时,继承人亦有权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居住权与所有权优先的是什么

居住权和所有权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我国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的,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物权类型,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两者并不冲突,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房子居住权与所有权谁优先)

房子居住权与所有权谁优先

居住权和所有权相比的话当然是所有权优先,因为居住权的实现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所有权人自己对房子肯定是有居住权的,但是,所有权人如果通过赠与或租赁等方法把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在约定的时间内所有权人会失去居住权。

一、房子居住权与所有权谁优先?

居住权与所有权是所有权优先,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

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

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二、所有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虽然居住权以所有权存在为前提条件,但是,就类似于在房屋租赁关系当中产权归房东所有,但房东并没有居住权,居住权是归承租人所有的,这就是所有权跟居住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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