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子女怎样继承房产(子女去世父母继承权吗)
导读:父母离世后,其房产成遗产,子女有继承权。房屋继承指被继承人房产转入遗嘱或法定继承人手中。多继承人需按遗嘱和法规分割财产,并带产权证明、遗嘱等材料办理过户。...
父母去世子女怎样继承房产
导读:父母离世后,其房产成遗产,子女有继承权。房屋继承指被继承人房产转入遗嘱或法定继承人手中。多继承人需按遗嘱和法规分割财产,并带产权证明、遗嘱等材料办理过户。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继受取得的重要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一、父母去世子女怎样继承房产
在父母离世之后,他们所拥有的房产即成为遗产,由他们的子女共同享有继承权。
这里我们所说的“房屋继承”,实际上是指当被继承人离世之际,他们名下的所有房产都将转入他们的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手中。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的话,就需要按照遗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进行财产分割,并携带原有产权证明文件、遗嘱等相关材料前往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继承,作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其实可以不均等。
二、父母去世子女需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吗
父母去世子女必须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其实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去世子女怎样继承房产”,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子女去世父母继承权吗
当子女去世后起父母也是具有遗产继承权的,但是如果子女在生前就订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时也是会按照遗嘱内容来确定继承权主体的,如果没有订立遗嘱会按照法定继承人的方式来确定,法定继承人也是包括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也是会平均继承的。一、子女去世父母继承权吗?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其实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其实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其实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其实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其实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其实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其实我们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其实可以转让的。
当继承开始后也是首先要确定继承权的主体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会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去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当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无法继承遗产后也是会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当继承人做出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是会被取消继承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