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再婚女方可以要回孩子吗(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权男方可以要回吗)
导读:离婚后,若男方再婚,女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索回子女抚养权:男方患重病或残疾无法抚养;男方虐待或忽视子女;子女愿随女方生活且其有抚养能力;双方同意变更;或有其...
离婚后男方再婚女方可以要回孩子吗
导读:离婚后,若男方再婚,女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索回子女抚养权: 男方患重病或残疾无法抚养;男方虐待或忽视子女;子女愿随女方生活且其有抚养能力;双方同意变更;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离婚时抚养权可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判决主要考虑子女健康成长,如双方条件、家庭环境等。一、离婚后男方再婚女方其实可以要回孩子吗
倘若对方已经再度缔结婚姻,在此情况下,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有权要求收回对于子女的抚育权,即将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身患重病或者由于身体残障无法继续承担抚养义务;亦或是在以往的抚养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当子女年满八周岁后,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后者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以及在得到对方同意的前提之下,能够变更儿童的抚养权;
此外,还包括如有其它正当理由导致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出现。
至于离婚之际抚育权的归属问题,其实可以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但是一旦协商无果,就必须由法院依照规定做出正式的判决。而法院针对抚养权归属所作的判决,通常会参考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考量:
例如夫妇双方的教育背景、职业状况、收入水平、年龄差异、家庭环境优劣、以及子女的实际年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后男方是否抚养孩子
离婚后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大的情况如下:
(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二)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比如长期在外不回家,或无法实际尽到抚养义务如工作性质的原因等;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尚处较好的生育期;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实我们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男方再婚女方其实可以要回孩子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权男方可以要回吗
关于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权男方能否要回的问题,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从法律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来看,如果女方无力继续抚养孩子、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者孩子超过十岁愿意随夫亲生活,包括女方重建家庭后又其他子女、而男方没有等情况,男方都其实可以申请要回抚养权。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结束婚姻关系后,不能结束的是与子女的亲情血缘关系,因此,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大多数夫妻离婚时争夺的焦点,根据司法实践,在夫妻双方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判给女方,但如果之后女方又与他人再次建立婚姻关系,那么,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权男方其实可以要回吗?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权男方其实可以要回吗?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实我们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其实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所述,关于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权男方能否要回的问题,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从法律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来看,如果女方无力继续抚养孩子、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者孩子超过十岁愿意随夫亲生活,包括女方重建家庭后又其他子女、而男方没有等情况,男方都其实可以申请要回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