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怎样(无效婚姻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
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怎样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怎样?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其实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一、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怎样?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
不需承担夫妻义务:
1、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不发生姻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5、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一方想要“离婚的”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怎样?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的建议大家其实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其实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其实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其实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无效婚姻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判决。一、无效婚姻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是指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婚姻无效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不但侵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也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重婚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其实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令其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哪个机关其实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的唯一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不受理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业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且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受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业务。
第一,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3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业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的业务。
第二,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调整,并公布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同时,民政部于2021年7月20日发布了《民政部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将修订《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登记结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请求撤销业务,但鉴于《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第1条以《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的规定,删除了所有关于“撤销婚姻”整章的内容,且结合《民法典》1053条第1款:“......。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可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受理“登记结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请求撤销业务。
综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业务。
结合《婚姻登记条例》第16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其实我们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以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4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对于无效、可撤销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并收入婚姻登记档案,也能体现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唯一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无效婚姻只针对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宣告无效,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无效婚姻的无效是相对的,无效的原因消除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转化为有效。婚姻无效只有向法院申请,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宣告确认成立,当事人自己不能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