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可以吗(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可以吗)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
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可以吗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其实可以吗问题带来帮助。一、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其实可以吗
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是不其实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前述的无效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果婚姻被判定无效,其实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吗
如果婚姻无效,也就是两人没有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则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其实我们应当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构成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情形分别是如何的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
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其实我们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其实可以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其实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其实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可以吗
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是其实可以的,由于重婚等行为,本就是违法的,故而无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终止,后一婚姻关系仍为无效。一、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其实可以吗?
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后申请婚姻无效是其实可以的,由于重婚等行为,本就是违法的,故而无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终止,后一婚姻关系仍为无效。
二、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
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其实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其实可以上诉。
离婚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1、1到2岁的孩子,一般母亲一方的生活;
2、两岁多的小儿童,如果母亲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母亲身边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1、有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与儿童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
3、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亲身边有其他子女的;
4、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长主要优势,和父亲患有持续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状况,而不是与他们的孩子。
5、儿童的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需要他们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们单独与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帮助母亲照顾孙子;
6、对十岁以上的孩子,他们自由选择与母亲一起生活。
对于一般的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之后,其再次向司法机关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是不会被受理的,但若是发生了重婚、近亲结婚等行为,此本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故而不需要其提出宣告无效,只要其向司法机关反映,那么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