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各种情况如何处理(起诉离婚对方找不到人法院会怎么处理)
导读:离婚诉讼中的问题可通过三种方式处理:双方协商、申请调停或向法院起诉。在此过程中,应确保子女在需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离婚诉讼中的各种情况如何处理
导读:离婚诉讼中的问题可通过三种方式处理:双方协商、申请调停或向法院起诉。在此过程中,应确保子女在需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需求,这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离婚诉讼中的各种情况如何处理
以下为处理离婚诉讼中各类状况所采取之方法:
1、经由双方协商以寻求和解;
2、申请调停机构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3、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不应妨碍子女在需要之时,向其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其实我们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诉讼中有关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在涉及到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育问题上,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抚养费用的参考标准:
首先,拥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孩子的费用应控制在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之间;
如果涉及到两名或更多的孩子,那么这一费用还可相应地提高至50%。
其次,没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每个孩子所需的费用其实可以视之为当年他们所获得的所有总收入,亦或是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收入,并根据上述的比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其实我们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其实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其实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其实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其实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诉讼中的各种情况如何处理”,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的各种情况
首先你要开始针对不同的事情在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在解决这些东西。离婚中会出现不同的纠纷,我们就应该已维护自己的权利来解决纠纷,当然也其实可以找寻律师咨询帮助自己。
在离婚诉说中经常会出现种种意外情形,诸如,对方不接受传票,隐匿财产等。应该如何面对这些情形,让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其中常见的十种分别是:
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现在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二、 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其实我们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其实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其实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 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 “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我们的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其实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见我网站原创文章:《捉奸证据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其实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七、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八、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九、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其实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其实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十、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