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能否提起再审(指定监护人离异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取得监护权)
导读:指定监护人通常不能主动发起监护权再审程序。若有人提出申请,法院会评估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原监护人资格,采取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据法律为孩子指定新监护人。此案中...
指定监护人能否提起再审
导读:指定监护人通常不能主动发起监护权再审程序。若有人提出申请,法院会评估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原监护人资格,采取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据法律为孩子指定新监护人。此案中,申请人无权要求再审。一、指定监护人能否提起再审
在这起案件中,申请人无权要求进行再审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某位人士或某个团体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这类请求,撤销施害人失去孩子监护资格的决定,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最终依照公正公平且最有利于适龄儿童的原则,为孩子指定新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指定监护人离异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其实可以取得监护权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这仅仅意味着双方不再具备彼此间的夫妻义务。
然而,监护权却是一项不可忽视的责任和义务,绝非能够因为离婚而摒弃并无需承担的职责。
当事人若对此感到困扰,完全其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成功争夺到对子女的抚养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为未满十八周岁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等无法自主决定日常事项且具有行为受限的人群,如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患者,在其本人身体和财产权益方面,享有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之一。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指定监护人能否提起再审”,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