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经常问到的问题有哪些(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
导读:在离婚诉讼中,审判长首先会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和代理资格。随后,原告会详细陈述其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的诉求。被告则针对这些诉求发表意见。最后,法庭会...
离婚案件中经常问到的问题有哪些
导读:在离婚诉讼中,审判长首先会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和代理资格。随后,原告会详细陈述其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的诉求。被告则针对这些诉求发表意见。最后,法庭会进一步询问原告婚姻过程和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全面了解双方情况并作出公正裁决。一、离婚案件中经常问到的问题有哪些
1.审判长首先会向原告及被告详细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并确认双方的合法代理人资格,这通常需要当事人亲自阐述。
2.在完成确认身份信息的步骤后,审判长会请原告现场陈述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确保各项诉讼请求的清晰度以及其是否与诉状所列内容存在出入,同时确认是否需要对其中某些项目进行添加或修改。
这些请求可能包括判决原被告夫妇离婚、裁定子女由哪位父母直接抚养,以及另一方应按月支付的抚养费用数额,以及如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
3.接下来,审判长会请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其理由为何;
对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被告又有何具体看法。
4.在被告回答完毕上述问题后,法庭将会进行进一步的询问环节,通常是针对原告方展开,要求其简要描述自相识至恋爱,再到登记结婚的整个过程,以便审判长了解双方是属于闪电式婚姻、自由恋爱还是通过相亲等方式结识,从而判断他们的感情基础状况。
此外,法庭还会询问原告离婚的具体原因,除了诉状中所列举的部分内容外,原告还需说明夫妻间存在哪些其他问题,以及对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其实我们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怎么判
关于孩子抚养权分配的考量因素主要囊括以下四个层面:
1、探究孩子的日常生活以及接受教育的实际情况的证据。
其中,便利的学校环境以及高品质的教育资源显得尤为关键。
2、深入了解并比较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
这部分其实可以根据相应的月薪收入或学士学位服役等综合衡量,以确保在教育水平上两者的差距不会导致太大的影响。
3、获取有关父母亲各自基本身体健康条件和现状的权威证据。
这里所指的并不仅仅是某一方的个人实绩,还应包括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存在来自家庭成员的无私帮助及力量支撑,因为这样的情况可能有助于他们赢得抚养权的争夺。
4、尊重孩子自身的价值观和看法。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当地法院通常都会尽量关注他们的意见,以使抚养权的分配更符合其意愿和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父方或者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案件中经常问到的问题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
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忽略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农村土地征用是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哪些问题?农村土地征用中可能涉及哪些不合法的现象?针对农村土地征用中经常出现问题,有哪些对策加以解决?
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
土地征用原本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而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否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的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
2、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
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往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由此容易发生纠纷。
3、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
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独断专行、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转让土地,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
4、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方式比较单一。
土地被征后,涉及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培训等多方面的内容。而现在农民权益保障都是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一旦被征地农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后,生活就较难得到进一步保障。
5、土地征用款分配不合理。
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权益,土地征用中由于部分村干部违规操作,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个别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形中损害村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出现分配比例、分配对象的分歧,以致部分村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损害外迁户、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规范征地程序,严格依照程序征用土地。
建立完整规范严格的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度增强,让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有效杜绝一些基层政府和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减少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损失,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