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吗(父母购买的不动产属于谁)
导读: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产,其归属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仅赠予其子女或子女配偶中的一方,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父母没有明...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导读: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产,其归属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仅赠予其子女或子女配偶中的一方,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予对象,则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后购房时,双方父母应明确表明房产的归属意愿,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在婚后,若有一方的父母出资购置房产,那么这并不一定被视为一对夫妻的共有财产。
倘若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且父母明确表明这份房产仅赠予给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中的某一方,那么此房产便可归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反之,若未作此类声明,则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后,若一方的父母出钱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并登记于出资者女儿或儿子名下,这种行为被认为仅作为对自身儿女的赠与,因此此类不动产依法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夫妻中的一方专属所有财产。
2、在婚后,倘若一方的父母出资出手购买住宅,同时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字之下,那么这意味着他们的意图是赠送给夫妻双方。
所以在离婚进行房产划分时,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能表明婚后某一方的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实际上是赠予他自身的子女,否则通常会认为这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3、如果在婚后,某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这种情况应视为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赠与,属于共同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吗”,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父母购买的不动产属于谁
婚后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登记自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夫妻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按份共有。
关于父母购买的不动产,其实主要就是指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情况。这里就具体分为了一方父母出资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了。那对于这样的房产,一般来讲应该属于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父母购买的不动产属于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司法解释公布后大众讨论最多的条文之一。本条阐明了婚后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资助自己的孩子购置并且登记为自己子女的名字的不动产理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由于房价居高不下,八零后的许多独生子女在父母的资助下购置房屋不动产,父母的出资往往是投注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积蓄,通常来说父母是不会与自己的儿女签订相关协议,但如果在子女离婚时将父母出资所买的房屋归类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去,这必然侵害到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父母的利益,也和其父母当初出资购买房屋的意愿所背离。因此,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而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而子女房屋是由双方父母共同注资购买的,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该根据双方父母出资份额进行共同持有。这条新出台的规定很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为将来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保护夫妻双方和其父母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二、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在新出台的《婚姻法》中对离婚财产分割中出现的由一方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中国,每年有很多离婚的财产分割案件,其中如何分割贷款购买的房屋是法院遇到的最常见的问题。如果法院只单单从获得产权证上的时间来判别此不动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财产,则可能对夫妻中的一方有利,对另一方却有失公允。《婚姻法解释三》中是这样规定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候将按揭购房的不动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比较好,因为婚前一方向银行贷款,银行已经对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额款项,所以其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对于贷款购买的房屋而言,其婚后升值应该被看成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自然升值,但是如果另一方在婚后有参与到还款中来,那么应该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而如果认定房屋为一方所有,那么其剩余的债务都有其承担,另一方没有义务承担。而婚后有进行还款行为的一方,应按照其还款额与相应金额的增值情况进行分割。婚姻法中还就抚养子女的一方其实可以要求产权登记的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如今,在子女不够钱购买房屋的情况下,父母一般会出资帮助购买房产的。但这时就要严格区分究竟是在婚后出资购买的还是在婚前出资购买的,并且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还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不同的情况下,父母购买的不动产归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