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
导读:对于已满两周岁至未成年阶段的孩子,若父母都主张监护权,以下情况可作为优先考虑因素:绝育、失去生育能力、子女长期跟随、无其他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
双方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导读:对于已满两周岁至未成年阶段的孩子,若父母都主张监护权,以下情况可作为优先考虑因素:绝育、失去生育能力、子女长期跟随、无其他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等。父母可协议轮流抚养。未满两周岁子女通常由母亲抚养,但如母亲有疾病、未尽抚养义务或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可跟随父亲。若父母达成共识且对子女无害,法律也认可。一、双方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一)对于已满两周岁至未成年阶段的孩子,若父母双方向同一方向主张对孩子的监护权,其中一方当事人具备如下情况之一者,可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即该当事人曾经进行过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失去生育能力;
另外,如果子女已经长期跟随该当事人生活,并且更换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显著负面影响;
再者,如果该当事人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拥有其他子女;
最后,如果父母双方在抚养子女方面的条件大致相当,且双方都希望子女能够与自己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已经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了多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协助他们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这也其实可以被视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之一。
在充分保障子女权益的基础上,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协议,轮流抚养子女,那么这样的安排也是其实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
(二)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会由母亲来负责抚养。
然而,如果母亲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孩子可能需要跟随父亲生活:
首先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性疾病,使得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其次是虽然母亲具有抚养条件,但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而此时父亲却提出要让子女跟随他生活;
最后,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三)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未满两周岁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达成共识,并且这种决定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那么这样的安排也是其实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实我们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双方离婚孩子归谁法律怎么判断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归属问题首先是通过双方协议协商来解决。
若是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交由司法程序处理,并由国家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原则进行裁决。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法律程序标准:
1.若两个孩子年龄尚幼(小于两岁),法院通常会判予女方监护照顾,除非有证据表明女方存在不利于儿童成长的因素;
2.对于年满两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进行裁定监护权归属;
3.然而,当孩子年龄达到八岁或更高时,法院将遵循儿童自愿选择的原则进行判决。
除了以上的参照准则外,根据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母亲患有长期难以治愈且具有传播性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身体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她共同生活的话,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
同时,如果母亲在养育孩子方面不尽责任,而父亲希望子女生活在自己身边的话,这种情况下也被视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变更抚养权。
当然,如果因为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宜继续与母亲一起生活。
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父母双方都有权利申请直接抚养权。
此时,如果因已为之夫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或者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更长久,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以及父母双方均未拥有其他子女的前提下,另一方却拥有其他子女;
再或者随一方生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而另一方却患有长期难以治愈且具有传播性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身体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这时皆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最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赡养费用支付的金额,可根据幼儿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等多重因素来综合判断:
1.倘若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那么抚养费一般其实可以按照其每月营业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的比例支付。
同时,若要分担抚养两个孩子的费用,该比率其实可以适当提升,但是一般的上限不应超出月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五十;
2.若是无固定的经济来源,那么抚养费的额度便其实可以参考当年的总营业额或者同行业的平均营业额,参照以上列出的比例进行计算;
3.此外,若有其他特殊情况,此上所述的百分比规定还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实我们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方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如何解决”,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孩子抚养权问题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孩子抚养权问题
关于抚养权的定义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其实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其实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其实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其他规定
其实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其实我们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