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看孩子如何应对(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导读:离婚后子女探视权受阻,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视权。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父母都有探望权,对方应...
离婚后不让看孩子如何应对
导读:离婚后子女探视权受阻,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视权。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父母都有探望权,对方应协助实现。一、离婚后不让看孩子如何应对
在离婚纷争中,如果前配偶拒绝允许您接触自己的子女,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他们进行裁决。
在判决生效后,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以期让对方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您行使探视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案件结束后,无论是否直接承担对子女的抚育责任,作为父亲或母亲都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非直接抚养方实现探望目的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在离婚事件中,若遭到拒绝探望孩子的情况,您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障您的探视权。
此外,如您已凭借人民法院判决获得探望权,那么您可依法向该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恳请他们帮您实施这一权益,同时要求与您离婚的配偶予以积极配合您进行的任何探访活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仍具有与子女保持联络和探望的法定权利,而与其离婚的伴侣则负有为其提供方便并协助其实现这一探望权利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不让看孩子如何应对”,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其实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如果离婚判决书没有判给探望权,其实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给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等。一、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离婚了不让看孩子,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探视权,或者已经是判决离婚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要求对方配合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
二、什么情况其实可以中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权利人、未成年子女和义务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间的关系。对申请人而言,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行为;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协助申请人探望子女是其义务,如其拒绝或阻碍申请人进行探望或不提供协助义务,即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法院可依行为执行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同时,探视权行使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其虽可实现申请人探望子女的目的,但也可能在执行中因执行不当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