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起诉离婚能判离吗(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导读: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的时间,这种情况已符合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实可以作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但需要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如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
一方下落不明起诉离婚能判离吗
导读: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的时间,这种情况已符合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实可以作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但需要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如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提供的证明,来证明对方下落不明的事实。小明与小红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
婚后小红生下一女孩。
2017年7月,小明因欠下一笔赌债,就离家到外地打工,之后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
小红听同村的小刚说在外地见过小明,两人聊了几句,没有问联系方式和具体住址。
2019年8月,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红认为,小明离家多年,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判决离婚,让自己得到解脱。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红的离婚请求吗?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出现不知道一方地址、下落不明的情况,会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法律文书进行公告。
到公告期满后,无论当事人是否看到公告内容,法律上会视为送达,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告送达的方式。
本案中,小红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小明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的时间,这种情况已符合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实可以作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只是小红作为本案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如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提供的证明,来证明小明下落不明的事实。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居住人口流动性较大,作为相关部门来讲很难了解辖区内的人员状况,所以提供证明的难度比较大,为起诉方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原告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其实我们应当提供哪些证据呢?
李律师我们的建议如下:
1、提供公安机关、村委会等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2、如果被告已经下落不明并持续两年以上,原告也其实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通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在宣告失踪的程序终结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1、直接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2、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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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我国法律也有对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要求离婚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从以上其实可以看出,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其实可以离婚。
一种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其实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方为失踪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哪种方式,只要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其实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对方下落不明的离婚如何处理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
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
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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