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占被告不出庭怎么办(私自侵占家庭财产分割什么罪)
导读:被告在财产侵占案中缺席庭审,法庭可能进行缺席审判,后果由被告承担。若案件需被告亲自出庭且经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司法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判决后,被告如不履行...
财产侵占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导读:被告在财产侵占案中缺席庭审,法庭可能进行缺席审判,后果由被告承担。若案件需被告亲自出庭且经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司法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判决后,被告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若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案件可能终结。一、财产侵占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在民事纠纷诉讼中,如果被告未能出庭应诉,法庭可能会对其作出缺席审判,其未能参加辩护辩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将有被告自身承担。
另外,如果涉及到必须要求被告亲自出席审理的案件,经过两次合法传唤依然未露面的话,司法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以确保其到庭。
一旦法庭做出了判决,若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通常情况下,执行程序的期限为六个月以内,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经过批准后其实可以适当延长。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该案件只能宣告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其实可以缺席判决。
二、财产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占罪之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扰的首要利益是个人所有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是客观要件,此罪在实际操作时表现为,身为代为保管之人,擅自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以及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态度坚决地拒绝归还。
再者是主体要件,本罪的实施主体是广泛的,只要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其实可以成为此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是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明确明白自己正在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
侵犯占有罪,简单来说就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以非法侵吞、霸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
遗忘物;
或者是埋藏物为主的犯罪,其涉案金额通常较大,但是行为人对此拒不接受,也无法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财产侵占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私自侵占家庭财产分割什么罪
私自侵占家庭财产分割在数额较大时超过1000元还会构成盗窃罪。《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其实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其实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其实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私自侵占家庭财产分割什么罪
私自侵占家庭财产分割在数额较大时超过1000元还会构成盗窃罪。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其实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其实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其实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其实可以单独适用,也其实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下面就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侵占罪的特点与内容。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其实我们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其实可以是动产,又其实可以是不动产;既其实可以是有形物,又其实可以是无形物;既其实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其实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小伙伴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大家都知道,个人只有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不其实可以处置他人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两个人的,一方只其实可以处置一半,令一方无权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