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共有可以改为独有吗(夫妻共有的房产想要变更一方独有,用什么方法更方便省钱?)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单方还是双方名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房产价值。但若有一方愿意独自承担处置权,这...
两个人共有可以改为独有吗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单方还是双方名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房产价值。但若有一方愿意独自承担处置权,这也是合法的。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割房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一、两个人共有其实可以改为独有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记载着夫或妻单方亦或是双方名字,都应该被视为夫妇俩共有的财产。若在分手之际进行分割,依据公平原则,应将房产价值分成两半分享。
然而,如果有任何一方自愿愿意单独拥有处置权,那么这也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两个人共同起诉怎么起诉
对于两名债权人同步针对同一债务人发起诉讼的情形,可遵循以下步骤进行妥善处理:分别立案阶段:鉴于两名债权人享有独立的权益,各债权人均有权依法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将会对两起案件予以独立立案受理。合并审理阶段:
如若两起案件具备一定的关联性,例如涉及到同一名债务人、所涉债务性质相似等情况,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将两案合并审理,以期提升审判效率并降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然而,关于是否实施合并审理,最终的裁决权仍归属于法院。分别判决阶段:在完成分别立案或合并审理之后,法院将依据各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做出相应的判决。每位债权人皆有权实现其合法债权,而债务人则需分别承担对每一位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执行程序阶段:若债务人未能按判决书所载明的期限履行债务,两位债权人皆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两个人共有其实可以改为独有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
3、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
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
第1种观点认为,高空抛物致害,若不能确定致害人,则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
第2种观点则认为,高空抛掷物责任属于建筑物责任,若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主张其实我们应当区分高层建筑物来决定高空抛掷物责任的性质,若该建筑物非供不特定人进出 ,则由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若该建筑物供不特定人进出,则要求建筑物的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就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4种观点认为,由所有的责任主体一起分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各责任主体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4、共同危险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免责。但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其实可以通过不文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也其实可以通过不文明加害行为不存在免责,不需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
在《民法典》有清楚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其实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综合上面怕说的,高空坠物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危险的,但高空坠物一般是要根据很多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责任,而其它的危险行为,对于我们来说责任就要好认定一些,其实可以直接找出责任人是谁,所以,对于之间的区别也是特别大的,一般都是根据当事的情况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