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指定监护人(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吗)
导读:在特定情况下,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成年人需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协助,这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对这类群体而言,找到合适监护人处理民事事务至关重要。通...
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指定监护人
导读:在特定情况下,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成年人需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协助,这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对这类群体而言,找到合适监护人处理民事事务至关重要。通常,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若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则依次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一、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指定监护人
在某些情况下,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成年人可能需要通过法院指派监护人进行协助。这其中主要涉及到两种人群: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对于这类特殊群体而言,寻找合适的监护人来代为其处理各类民事事务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会被视为其法定监护人。
然而,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离世或丧失了监护能力,则需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作为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团体,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批准。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法院认定的车损鉴定部门是哪个
在遭遇道路交通事故之后,一般的做法是寻求市场监管机构进行事故财产损失评估。
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接收到交通事故申请时,如果需要针对受损车辆和财物损失问题进行评估和鉴定,必须立即委托市场监管机构进行相关的车辆和财物损失价值鉴定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实我们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指定监护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吗
法院其实可以指定监护人的。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其实我们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一、法院其实可以指定监护人吗?
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此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其实我们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二、指定监护的形式
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其实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其实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
1、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2、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还是以书面通知为妥。
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其实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其实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三、指定监护人程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国家也是规定了要有监护人进行监管和保护,一般情况下会由配偶父母来担任监护人,如果原先的监护人出现了意外的情况无法继续担任时,也是其实可以由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监护人也是要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